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76號
原告 江長恩
被告 呂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賢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76號
原告 江長恩
被告 呂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賢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