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6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蘇晨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9點58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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