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楊証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証崴等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楊証崴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同段136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然僅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2,400元,計算其價額已達5,616,000元【計算式:90平方公尺62,400元/平方公尺=5,616,000元】,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債權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