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64號
原告安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