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宗宇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80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麗文書記官田宜芳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鄭宗宇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鄭宗宇明知其於民國104年7月12日15時15分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外,曾口頭同意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借予 許正興 使用,竟意圖使許正興受刑事處分,於當日16時5分許,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所,虛捏杜撰內容,指稱許正興於前開時地竊取上開機車,並對許正興提出竊盜罪之告訴,以此方式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許正興犯罪。嗣該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以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許正興有何竊盜犯行,而以104年度偵字第7992號對許正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