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義凱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義凱於民國104年11月6日22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笑傲江湖KTV經國店」5樓櫃臺前,因消費金額與告訴人即該店服務員 儲靖芳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儲靖芳面部,致告訴人儲靖芳受有上唇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蘇義凱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蘇義凱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且經告訴人於105年12月12日當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人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8頁、本院卷第22、2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