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桂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桂英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桂英因犯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