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告 李宗原

被告 張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運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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