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華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甲○○」應更正為「梁華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顯係「梁華好」之誤寫,此業經本院調閱被告之戶籍登記資料查明無訛,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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