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煌勝選任辯護人黃偉倫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煌勝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煌勝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均坦承犯行,且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審酌被告張煌勝於犯後曾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且籍設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顯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考量本案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
3月21日裁定羈押被告。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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