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黃敏生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萬4,710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6307.85㎡×應有部分1/2×土地公告現值1,200元=378萬4,7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521元。
㈡、提出被告黃文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地號、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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