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2號聲明異議人 葉國龍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105年度性犯罰執字第14
146號遭行政處分新臺幣(下同)2萬元,因未繳納而遭鈞院簡易庭104年度簡字第1338號判處拘役20日;其已遭行政處分罰鍰2萬元,並經法院判處拘役20日刑責,自應撤銷該罰款,因前開刑責乃抵銷該行政罰鍰;爰依法聲明異議,請鈞院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催繳罰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方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觀之聲明異議人上揭聲明異議意旨,其係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於其遭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後,即不應再對其催繳罰鍰等情,顯然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認為有所不當,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人不服之對象既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其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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