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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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氏夢翠 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2│聲請人自107年3月迄今於文興企業社及今生緣咖啡越南小吃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3│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7年│││3月起,並補登至最新)。│├──┼─────────────────────────────┤│4│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5│聲請人稱有領取低收補助金,匯入配偶甲○○之帳戶,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除低│││收戶補助外是否領有失業給付、租金補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