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被告 許世正
李茂彰 呂自強 陳虹秀 呂洪好味 潘鳳玲 林英美 練真伶 蘇雪鳳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俊仁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 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王伊忱 律師本件原告因被告許世正、李茂彰、呂自強、陳虹秀、呂洪好味、潘鳳玲、林英美、練真伶、蘇雪鳳刑事詐欺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2528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以 周豈吟李虹靜 為共同被告部分,及起訴被告呂自強,而經為刑事無罪判決之部分(即附件訴之聲明、),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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