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216號、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耀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㈢,已著手於竊盜犯行,惟未至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且已有相當多次竊盜前科紀,猶未能戒除好逸惡勞之惡習,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各次所竊得財物之多寡,迄今均未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各次犯罪所得,因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8項、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1903號108年度偵字第216號108年度偵字第1616號被告黃耀祖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黃耀祖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見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之財物(共新臺幣〔下同〕5,910元),得手後旋逃離現場。嗣 邱曉玫 、 葉庭嫣 、 黃國展 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國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耀祖於警詢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曉玫、葉庭嫣、告訴人黃國展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現場及被告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憑(以上詳見附表一「證據所在卷頁」欄所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於附表一㈠、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於附表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
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所犯上揭3罪竊盜既遂罪及竊盜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交簡字第24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6年1月2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竊盜所得5,910元,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並未扣案,故請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檢察官呂舒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智聖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行為時間、地點│竊得物品│被害人│證據(所在卷頁)│├──┼───────┼────┼────┼──────────────┤│㈠│107年11月│910元│邱曉玫│⒈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警卷一1│││20日凌晨3時│││至4頁)。⒉證人即被害人│││4分│││邱曉玫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一││├───────┤││5至6頁)。⒊監視器錄影│││臺南市東區青年│││擷取畫面8張、被告照片2│││路327號前(│││張(警卷一9至13頁)。│││MHE-0720號重│││⒋車號000-0000號查詢機車│││機車)│││車籍(偵卷一19頁)。│├──┼───────┼────┼────┼──────────────┤│㈡│107年12月2│5,000元│葉庭嫣│⒈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警卷二1│││日凌晨3時48│││至4頁)。⒉證人即被害人│││分│││葉庭嫣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5至7頁)。⒊監視器錄影│││臺南市永康區大│││擷取畫面7張、現場照片1│││橋三街57巷│││張(警卷二10至13頁)。│││21號(│││⒋車號000-0000號查詢機車│││MEW-7608號重│││車籍(偵卷二19頁)。│││機車)││││├──┼───────┼────┼────┼──────────────┤│㈢│107年12月6│因機車置│黃國展│⒈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警卷三2│││日凌晨4時許│物箱上鎖││至5頁)。⒉證人即告訴人││││而未得手││黃國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卷三6至8頁,偵卷三│││臺南市北區南園│││27至29頁)。⒊被告照片│││街96巷9號│││1張(警卷三10頁)。⒋車│││前(MFW-5803│││號MFW-5803號車輛詳細資料│││號重機車│││報表(警卷三9頁)。│└──┴───────┴────┴────┴──────────────┘┌──────────────────────────────┐│附表二:偵查卷案號│├───┬─────────────────┬────────┤│代號│偵查卷案號│備註│├───┼─────────────────┼────────┤│偵卷一│108年度偵字第216號│附表一㈠(被害人│├───┼─────────────────┤邱曉玫)││警卷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偵卷二│108年度偵字第1616號│附表一㈡(被害人│├───┼─────────────────┤葉庭嫣)││警卷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偵卷三│107年度偵字第21903號│附表一㈢(告訴人│├───┼─────────────────┤黃國展)││警卷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