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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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英 等2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李**之人別資料、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