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告林○○被告廖○○
廖○○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原告單獨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戊○○於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兩造均為戊○○之繼承人,原告及被告乙○○為其子女,戊○○其餘子女林○○則已死亡,其中丁○○及丙○○為林○○之子女。被告丙○○迄今聯絡未果,致遺產無法分割。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存款新臺幣(下同)215,853元(含利息),但原告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計240,500元,原告爰請求扣除上開代墊之喪葬費用後,如有剩餘再由兩造依繼承比例分割取得。並聲明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負擔之。
二、被告則以:
(一)丁○○、乙○○部分: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
(二)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又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民法雖未規定,然此項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扣除,是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戊○○於108年9月2日死亡,有兩造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存款215,853元(含利息),但原告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240,500元,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47頁),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用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有其提出花費明細表及發票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21至
227頁),本院審酌依一般社會常情,原告主張之費用花費方式尚屬合理,是原告主張遺產應先返還代墊之喪葬費用後,如有剩餘再由兩造分割取得,為有理由。因該遺產於被繼承人死亡之金額僅215,853元(含利息),扣除應返還原告代墊之喪葬費用240,500元,已無剩餘,故本件系爭遺產於分割後應由原告單獨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檢附上訴理由狀,並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且應一併繳納上訴費新台幣4,500元;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例如:律師、..)提起上訴者,請一併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机怡瑄附表一:
┌──┬──┬───────────────────┐│編號│種類│遺產明細│├──┼──┼───────────────────┤│1│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新臺幣215,690元及其利息│├──┼──┼───────────────────┤│2│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新臺幣163元及其利息│├──┴──┼───────────────────┤│總計│新臺幣215,853元。│└─────┴───────────────────┘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甲○○│3分之1│├────┼─────┤│丁○○│6分之1│├────┼─────┤│丙○○│6分之1│├────┼─────┤│乙○○│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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