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42號上訴人 陳志青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上訴人 陳志埕
陳碧芬 被上訴人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曾鴻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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