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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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3號上訴人 洪俊彬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楊惠綾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43,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