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22號原告 林慧如 被告 紀銘倉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紀盈菲 、兼法定代理人林慧如」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慧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