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訴人 洪張幼 訴訟代理人 洪躍彰 被上訴人蘇 黃阿圓 即黃阿圓兼訴訟代理 蘇明治 人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利率「百之五」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戴博誠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