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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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忠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復於該條第2項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賦予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得選擇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2年4月17日已就就上開2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上開2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8.228時29分回溯│101.09.29│││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2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001448號│第00004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774號│102年朴簡字第00006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12.28│102.02.27│├───┼────┼──────────┼──────────┤│││││││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774號│102年朴簡字第000064││判決│││號││├────┼──────────┼──────────┤││判決│102.01.17│102.03.18│││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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