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3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燦上列被告因犯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7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詠晶書記官胡家寧通譯吳音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文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文燦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5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前向 劉志豪 承租位於新竹縣○○鄉○○街○巷○號1樓之套房,因對劉志豪催繳房租及電費而心生不滿,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曾文燦見劉志豪前往收取105年7月份房租,竟於105年
8月7日12時30分,在上址租屋處,基於恐嚇之犯意,以手持電擊棒及鐵棍作勢攻擊劉志豪,並恫稱:105年8月31日雙方租約結束搬走後,要找你算帳給你好看等語,加害其生命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致劉志豪心生畏懼。
(二)復於105年9月2日,於劉志豪欲向其催收其所積欠之房租時,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在上址租屋處,以通訊軟體LINE對劉志豪傳送文字訊息「可以試試看誰死」等文字,恐嚇劉志豪,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張詠晶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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