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永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永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永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且甫執行完畢,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駛車輛在市區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被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3毫克,並因此發生碰撞肇事,惡性非輕,惟念及其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其態度尚稱良好,暨衡諸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酒測值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322號被告魏永欽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永欽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9月8日晚間8時許起至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北區竹光路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魏永欽駕車行經新竹市○區○○路0巷00號前,因車輛未開啟大燈,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3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永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偵查報告、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檢察官黃怡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依婷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