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陳威全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 施連宗 兼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告劉○庭(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劉仁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凱俐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