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11、1268、227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5月20日確定,9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2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2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97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137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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