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