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訴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臺北縣中和市
安和里里長出具之切結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
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再本件聲
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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