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7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