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閩南營造有限公司
            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3樓
            台北市○○區○○街○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康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4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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