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5年12月15日│59,807元│PIA0000000││││限公司│公司埔里分行│││││├──┼─────────┼──────────┼───────┼───────┼───────┼──┤│002│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6年1月15日│51,192元│AE0000000││││限公司│有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