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順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順吉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熱河二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陳火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欲直行通過該交岔路口,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左股骨骨折、左胸肋骨骨折、左肺塌陷、血胸及右胸肺炎等多處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8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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