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燕揚許燕輝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14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友邦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友邦人壽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4,47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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