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長侶選任辯護人謝依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徐孝倫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被告吳長侶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徐孝倫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智院真行102技協字2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徐孝倫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1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