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51號
原 告 戴荷生
被 告 黃聲斐
訴訟代理人 周碩鍊
被 告 謝廷翊
法定代理人 闕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⑴原告應提出;①租用車
號000-00號汽車之租用契約及租金計算方式。②補陳上開汽車遭
機車撞擊之位置及相關證據。③ 陳明 是否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
⑵被告黃聲斐應提出表明訴訟代理範圍之委任狀,被告黃聲斐與
周碩鍊均應在委任狀上具名。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