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7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吳慶展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寬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關於本件因訴之減縮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之範圍,是否應改行小額訴訟程序,認應有釐清
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