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
己○○乙○○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柒角壹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陸角,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