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稱上訴理由容候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