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智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62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6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2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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