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豐指定辯護人周玉蘭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25735、28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豐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文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資料可佐,是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被告被訴上開罪責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依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所認次數7次,刑責非輕,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1月31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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