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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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寶鎂生活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弘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崔治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第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