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林麗娜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541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1028點91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元=3,292,5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