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啟德選任辯護人曾大中律師
張志偉律師 林致佑 律師被告 林聰明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
401、2050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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