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劉翁燕玉 被告 陳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3月25日下午
4時至本院民事庭調解,並於同日下午4時2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被告並應於本年3月1日以前提出答辯狀及聲請調查事項到院,繕本自行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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