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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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上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春進 被告李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1395元,該裁定函已於10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等節,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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