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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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家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上訴人 吳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律師上訴人 林豪遠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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