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葉時發
葉林香 葉識煒 葉芷吟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月姿 被告 張詠程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合池 上列被告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