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龎淇元(原名龎宜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69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所提出對其不利之證據之證明力微薄依證據裁判法則及罪疑惟輕原則,應撤銷原判決,改判其無罪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龎淇元即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合法提起上訴後,業於101年11月22日死亡,有卷附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2年3月29日桃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龎淇元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既已死亡,依上揭說明,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第一審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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