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理,本院依具保人住所地發傳票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審理,業已合法送達,惟被告仍未於指定期日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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