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FILAsiaHoldi
ngsPteL.法定代理人甲○○Jonth.代理人 李志珊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慧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1│股票│1│00000000│├──┼───────────────┼────┼──┼──┼────┤│002│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股票│1│1000│├──┼───────────────┼────┼──┼──┼────┤│003│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3│股票│1│1000│├──┼───────────────┼────┼──┼──┼────┤│004│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4│股票│1│1000│├──┼───────────────┼────┼──┼──┼────┤│005│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5│股票│1│1000│├──┼───────────────┼────┼──┼──┼────┤│006│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6│股票│1│1000│├──┼───────────────┼────┼──┼──┼────┤│007│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7│股票│1│1000│└──┴───────────────┴────┴──┴──┴────┘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